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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建设部要求确保执行新版规范 [打印本页]

作者: concrete    时间: 2002-9-5 11:57     标题: 转:建设部要求确保执行新版规范

2003年1月1日是新旧交接的最后期限
  
     日前,建设部发出通知,要求确保最近批准发布的《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等7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规范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14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贯彻实施。
  
      通知要求: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应当认真复审并修订不符合此21项新版规范规定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二、各标准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工程设计施工指南手册等工程技术文件组织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新版规范的规定组织修改。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81号)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从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管理和技术人员学习和掌握新版规范,并将熟悉掌握新版规范的程度作为技术考核的内容。四、新版建筑结构设计规范应与新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建筑结构可靠设计统一标准》配套使用;新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应与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配套使用。五、新版规范实施日期前的在施工程,执行新版规范有困难时,可按照旧规范执行。新版规范实施日期后至2003年1月1日前的在施工程,原则上应按新规范执行,已按旧规范设计的在施工程,可按照旧规范继续执行。对2003年1月1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且尚未正式开工的工程,应当按照新版规范修改设计后方可施工。凡在2003年1月1日后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的工程,必须按照新版规范执行。六、住宅采用的电度表、水表、煤气表、热量表应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计量检定证书,并应按照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进场验收。
  
    通知还要求各单位在执行新版规范过程中注意收集意见,及时反馈给各规范管理单位。
  
――《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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