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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建设部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转载) [打印本页]

作者: wxz0420    时间: 2003-6-3 16:57     标题: 建设部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转载)

建设部要求全行业在今年内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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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借鉴上海、浙江、山东等部分省、区和直辖市开展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基础上,建设部日前要求全行业在今年内全面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以切实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
  
  据悉,建设部出台的关于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使之能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施工企业支付,不得向职工摊派。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反之则可采用上浮费率。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投保,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情况,作为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施工企业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目前还不能提供安全服务的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企业提供与保险相关的安全服务。安全服务内容可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施工企业在投保时可与保险机构商定具体服务内容。  (来源:工程造价信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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