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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四川出台新规 无标底招标预防腐败 [打印本页]

作者: wxz0420    时间: 2003-8-11 16:28     标题: 四川出台新规 无标底招标预防腐败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预防腐败和不正之风,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和省监察厅日前出台了《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十不准”》,提倡无标底招标,规定不得以打招呼、批条子、搞暗示等方式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承揽项目。违反“十不准”的,将暂停违规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或部门半年以上新项目的审批,暂停已批项目的执行和资金的拨付,并责令限期整改。
  
  “十不准”主要内容有:
  
    一、不准违法干预招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违规批准为不招标、公开招标的项目变为邀请招标,甚至采取违法议标的方式。不得以打招呼、批条子、搞暗示等方式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承揽项目。不得为正在被查处的单位打探消息和说情。
  
  二、不准违反招投标法定程序三、不准排斥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一律实行强制性标准法,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条件的应允许参加投标,不得采用任何手段限制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四、不准违规使用标底提倡无标底招标。不设标底的,招标人应将经批准的概算投资额或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或编制的预算控制价作为最高限价,高于最高限价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招标人编制标底的,其标底只能作为分析报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
  
  五、不准设定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评标标准各地区和行业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中标条件或评标加分条件。
  
  六、不准违反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的评标专家必须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因评标无效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不准违规承揽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代理费回扣、帮助某投标人中标等违法行为作为承揽项目的条件。
  
  八、不准改变中标结果和违规放弃中标项目。
  
    九、不准转包、违法分包和以他人的名义投标。
  
    十、不准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来源:成都商报 [200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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