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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2004年1月1日实施 [打印本页]

作者: wxz0420    时间: 2003-12-19 12:59     标题: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2004年1月1日实施

    
    12月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出台,该规定将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这对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规定中所称的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规定列举了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毫米的落地窗;幕墙(全玻幕除外);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栏板;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规定要求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企业应能够独立组织生产、有完整的工艺装备,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和严格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必备的检验设备和质量管理机构,未取得国家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所生产的建筑安全玻璃不得出厂、销售和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进口安全玻璃也将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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