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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 [打印本页]

作者: yang000nan    时间: 2004-4-15 16:07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

见附件。
作者: zhuhualong    时间: 2004-7-8 11:35     标题: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

该意见可作为举证资料吗?可否提供资料来源,是红头文件吗?或是那一部司法解释可借鉴的,谢谢
作者: shellygp    时间: 2005-12-4 15:39     标题: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

在此基础上应该还有一个司法解释,对施工单位比较有利,如决算时间、签证的辨认、认可等等,可依据其进行诉讼。
作者: 死不冥目    时间: 2006-2-14 20:25     标题: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

该司法解释已经有新的代替.
作者: liuxz9    时间: 2006-12-23 17:46

2005年1月1日起生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对于处理我们在建设施工活动中与发包方的纠纷问题非常有效,我们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应该学习熟悉这个司法解释。
作者: ssbb165    时间: 2008-12-1 10:02     标题: 设计问题出现事故的话有什么法规吗

各位,如果是设计问题,出现结构安全事故有什么法规可以参照吗?!
作者: vilive    时间: 2009-2-18 10:46

非常感谢楼主发表这两份文件,我公司刚好回合同纠纷与业主闹上法庭。且连续三个工程,业主花样百出,烦不胜烦,这两份文件对我司帮助很大。
作者: zhukay    时间: 2011-6-18 09:16

如果都能按照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来判决就公平了,现在很多地方的法院都为了保护地方企业,导致外地没有关系的施工企业连连吃亏。
我公司进行外地钢结构厂房承包施工,我方施工完毕后业主在未验收交付使用前就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本工程由业主提供设计院出的施工蓝图,因檩条设计过小,2008年雪灾导致檩条全部压弯变形(未垮塌,仍然在使用),我方催促业主支付余下工程款时,业主以檩条不合格为由拒付,经三方同意认可的鉴定机构鉴定后,作出了设计存在缺陷的明确结论,同时也作出施工方使用的檩条厚度未能达到2.0mm的结论。鉴定机构给出的檩条合理设计截面为C220,而蓝图中设计截面为C160。虽然我施工单位使用的材料厚度没有达到设计2.0mm厚度,但是负公差是存在的,且对本次变形所产生的影响相比檩条截面高度产生的影响来说是极小的。但是业主是当地企业,且为披着台商皮的本地老板,最后法院一审判决我方过错,判决书上的结论是:施工单位是具有资质的,具有设计和施工的专业水平。就这一条就判决我们败诉,明显显示公平。最后我们不服上诉二审,二审调解,最后我们让步,20万不要了,檩条由业主自行更换,我们两清。总共才3000平米。工程是2005年施工的,到2008年雪灾出问题,且檩条设计过小,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且法院还明显偏袒业主方,真是太不公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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