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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外工程保险简介 [打印本页]

作者: colt    时间: 2005-2-26 15:14     标题: 国外工程保险简介

国外工程保险简介   
  
国外工程保险单最低承保项目为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不动产,也可以增加其他多种流动财产。财产(指合同中的工程)可以是一条路、一个工厂或一座电站,或它的一部分,也可以是多项的工程,或其中的许多部分。对机械和电力设施,像发电机、锅炉、电梯等这些正在施工建筑中安装的设施,可以包括,也可以不包括。最简单的办法是在工程保险下承保合同承包方在一个合同中承包建设的所有项目。  
为了充分保障合同项下工程的安全,除以上基本承保范围外,还包括以下各种附加保障:  
1、建筑设备保险单
承保建筑场地内设备的损坏。如在进行建筑合同项下工程时所使用的吊车损坏。  
2、设备安装或安装一切险保险单
在建设工地上,为进行建筑工程所需安装的各种机械如塔吊等。该保单承保这一安装过程中的损坏和灭失。  
3、运输物料保险单
承保工程所需物料在运输过程以及在工地储存期间发生的损坏或灭失。  
4、雇主责任保险单
根据西方国家的法律,雇主在雇员受雇期间因人身伤亡和丧失劳动力等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投保此险后,被雇期间保险人对上述赔偿责任予以负责。  
5、公众责任保险单
在建筑过程中,因事故造成除雇用人员以外的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6、"J、C、T、建筑合同条款19(2)(a)"保单
J、C、T(The Joint Contracts Tribunal),共同合同评议委员会是一个关于审议合同的组织,它于1963年制定了建筑工程合同的标准格式,1977年进行修订。该合同条款对国际保险界颇有影响。  
"J、C、T、合同条款19(2)(a)"保单承保以下内容:建筑工程以外雇主相关财产的损坏;由于上述财产损坏而带来的雇主的间接损失;由于对第三者财产的损坏而带来的雇主的责任;
由于塌方、沉降、震动和支撑物变得不牢固或被移走,地下水影响施工,以及不是由于承包人和分承包人疏忽而造成的损失,以上各项由保险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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