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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深圳市建筑物竣工镶刻永久性责任铭牌
wxz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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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1
2003-7-30 08:49
修订后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今后深圳的建筑物将镶刻永久性责任铭牌,牌上刻有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建设项目负责人的姓名也将刻录在上,这既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责任。
从深圳市建设局获悉,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修订的《条例》已于7月1日起施行,下半年将在全市的建设、监理等单位及建筑从业人员中开展《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的具体规定,在建筑物显著部位镶刻永久性责任铭牌,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和工程竣工日期。”
《条例》第七十六条还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因过错导致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事故,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注册执业人员存在过错的,与其聘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工程造价信息网 [200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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