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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6. 经济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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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规定是否违反宪法?
matth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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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5-3-22 09:39
建设部规定职业资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单位注册”是否违反人权?
可能小弟的论断有些扣大帽子了,但是建设部的规定明显就是限制精通各种专业人才的发展。每每我们看到一些外国的专家,从设计到施工到监理无所不能,我常常会想:为什么我们国家堂堂行政部门会规定你设计的人就不能有施工的资质呢?这样我们国家的设计和施工可能永远衔接不好,可能永远都出不了建筑工程界的大师。虽然字面上讲,规定好像是说一个资质不能在两个以上单位注册,但实际上两个资质也不能在两个单位注册(山东就开始查了)。
有人会说,国内有大型总包企业设计、施工、监理都有,但事实是在现在的体制下,我们国家是有这样的集团公司,但一般都是设计又分一个法人公司,施工又是另一个法人。所以理论上工程师根本不可能既做设计又做施工,这样的规定对国家、对个人有什么好处呢?我实在想不出。
这就是这次两会结束后我的一些感叹,我们国家的所谓人大代表其实本来就是政府部门的官员,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足协就是一个缩影),制定的一些行政规定个人认为很值得商榷。
老丁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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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05-3-22 19:16
你说的太切合实际了,本人在2001年看到陕西的报纸上说,政府允许技术人员在不同的单位同时挂职,以充分利用人才。但是咱们这个行业却有这样的规定,牢牢掌握着你!
matth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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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3
2005-3-23 09:37
建设系统诸如此类的混帐规定多如牛毛,又比如大多数的地方建委都有这样的一条规定:注册人员转注册必须不得影响原注册单位的资质。
打个比方,一个注册人员,一不小心应聘来到了一家黑店(效益很差或者老板坑害员工),但原来的注册人员在你来之后就跳槽离开了。你,或者和余下的另外几个注册人员就成了倒霉蛋,因为任凭老板怎么坑害你,任凭你收入如何连社会平均水平都没有,你都不能离开这个公司,因为“不得影响原单位的注册资质”!难道非要大家都等到公司破产为止,注册人员才能流动吗?但问题是,公司破产了,没有了原注册单位,你还能继续注册吗?
反正至少在上海有这样的鸟规定
注意用词。
matth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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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4
2005-3-23 16:08
版主不好意思,有点气愤故用词粗鲁了。
据我所知,一些小的设计院或监理公司等,经常有这样的情况发生,注册人员因为影响到单位的资质而无法流动,这简直就是一种悲哀!小弟差点也发生这种情况,所以有感而发。
不知这种情况申请仲裁或诉讼可行否?不过中国5000历史向来官官相护,应该是没有指望赢的。
ux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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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5
2005-7-24 04:16
本人认为:一个集设计、施工、监理都有的企业是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浙江宁波曾有一个项目因设计师自然死亡而不了了之.并花费很多人力和物力进行整改,原因是:肥水不流外人田.而且,国人的管理素质没有这么高.建筑业中两袖清风的人太少了.
jy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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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005-8-7 07:39
其根本原因是应取消单位资质,这种双轨制严重制约建筑业的发展.
广融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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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7
2005-10-14 16:06
设计、施工一体是大趋势,目前建设部已有动作了。比如在钢结构专项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目前搞了个征求意见稿,即将钢结构公司的资质合二为一。
设计和监理在目前有些设计院都有这两种资质,但要分开审请。
但施工和监理资质必须分开。
天下事有难易乎?为之,则难者亦易矣;不为,则易者亦难矣!
seco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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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005-10-25 17:25
双重身份的本质就是垄断竞争。
wrh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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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009-3-24 10:39
matthew wrote:
因为“不得影响原单位的注册资质”!难道非要大家都等到公司破产为止...
现在已经取消这个规定了!
dj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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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009-11-14 10:45
matthew wrote:
建设系统诸如此类的混帐规定多如牛毛,又比如大多数的地方建委都有这样的一条规定:注册人员转注册必须不得影响原注册单位的资质。
打个比方,一个注册人员,一不小心应聘来到了一家黑店(效益很差或者老板坑害员工),但原来 ...
就是啊,结构人员也是人,也要养家糊口,这个规定明显与新劳动合同法冲突
dj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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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11
2009-11-14 10:46
wrhchina wrote:
现在已经取消这个规定了!
还是要解除合同证明和无违反职业道德证明
这个都需要原单位开具
dj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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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12
2009-11-14 10:48
jyg wrote:
其根本原因是应取消单位资质,这种双轨制严重制约建筑业的发展.
单位资质本来就严重束缚了行业的发展,比如你想成立以个公司即使你的人员素质再高你没有10年8年的想成为国内著名设计公司也是不可能的,因为资质本身就把你限制住了。
建设部搞资质这种静态的管理是管理水平低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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